专业技术人员的离退休年龄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考虑到脑力劳动的特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于1983年9月、12月先后发出通知:
❶在1990年前,对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含建筑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它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不符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❷上述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❸过去已经退休的不再复职。如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的,各单位可临时聘请他们工作。聘请条件及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些规定精神也适用于上述人员中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