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42年9月24日公布施行。共十四条。规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系指律师、会计师、农工矿业技师等依法应领证书之人员。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方法分试验、检核两种;检核除审查证件外,必要时举行面试;考试之种类、科别及应试科目由考试院确定。中华民国国民,有在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得有证书等四款资格之一者,得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之试验;有任命人员高等考试及格后分发任用或学习期满成绩优良等三款资格之一者,得应高等考试之检核;有在国内外中等学校毕业得有证书等四款资格之一者,得应普通考试之试验;有任命人员普通考试及格后分发任用或学习期满成绩优良等四款资格之一者,得应普通考试之检核。考试及格者,由考试院发给证书并送各主管机关依法登记。1944年5月3日、12月27日先后修正公布,内容未作大的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