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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名。为东京留守厅事,南宋初常置。
留守司、留司。《宋会要·方域》2之3:“(建炎元年七月)屯兵聚粮、修治楼橹、具器,并令留守司、京城所、户部疾速措置施行。”《要录》卷126,绍兴九年二月癸丑:“朕今日和议,盖欲消兵,使百姓安业,留司岂用多兵?”《宋会要·方域》2之5:“东京留守遣委开封府判官专管使院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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