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1991年4月15日发布。其主要内容有:
❶发行对象和数量为: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共10亿元;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共10亿元。
❷本金的偿还期为五年,从交款之日起满五年后一次偿还。年利率为9%,从交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❸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❹从当年4月15日开始发行,10月15日结束。
❺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❻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