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 本法于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并生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亏损和风险的企业。本法则是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方式、合作条件、组织机构、期限和解散等方面进行规范,是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总体及其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中方合作者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获批准后,及时向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则其合作各方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应依合作合同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其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目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主要有三种管理形式:(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及时向前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若合作企业因合作期限届满或其他依法律和合作企业合同所规定的原因而解散,应及时依法按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