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选举办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通过。共9条。凡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正式代表均有选举权,候补代表无选举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及委员,采用无记名联记投票方式。选举人在选票上按规定的符号对候选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由选举当天的大会执行主席5人担任选举总监督,负责监察、稽核和指导选举。投票结束后由选举总监督当场启开票箱,经核计票数后,交监票代表会同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开票。选举结果由选举总监督在全体会议上当场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