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施行。全文共7章28条。它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中国公民出入境的申请被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并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一年一次有效和二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 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