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制度的组成部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始设置。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规定设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有当选资格。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没有独立的职权,也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协助主席工作,或受主席的委托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到任为止。每个年满45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在主席缺位时,副主席可以继任。当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此之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行主席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