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1981年3月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共14条。它规定: 外国新闻机构请求派遣记者常驻中国进行采访报道,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外交部新闻司办理登记手续; 常驻记者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办理; 常驻记者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电台,对于业务需要的新闻电信线路、通信设备,应当向当地电信、电视等单位申请; 常驻记者不得向其所代表的新闻机构以外的其他新闻机构发稿; 常驻记者的业务活动不得超出正常的采访报道范围; 常驻记者应当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保护常驻记者的正当权益,并对其采访报道活动提供方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 00003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