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施行。它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除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外,其余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办理登记时须交验下列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我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 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即告正式成立,其机构和代表的正当业务活动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 00003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