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该条例于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五章3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第二章规划和建设。规定了城市绿化的原则和要求、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的审查和批准、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第三章保护和管理。规定了城市绿化的管理,绿化用地的使用、绿化林木、绿化设施的保护、古树古木的保护。第四章罚则。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处罚措施、处罚的运用,规定了对单位责任人和绿化行政管理人员违法犯罪的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机关和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