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
理法 本法于1985年11月22日由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且于同日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35条。该法规定: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或者居留证件。外国人入境,须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出、过境,居留、旅行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的公布实施,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展国际交往,推动对外开放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