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982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财政部公布。全文共50条。主要内容是:
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
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外国企业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它所得;
❸外国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除另有规定者外,还当附送在我国登记的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