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同年4月20日交通部发布施行。共20条。主要内容有: ❶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必须经我国港务监督批准。 ❷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不得经营沿长江各港口之间以及长江各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运输或者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 ❸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当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预报开航时间、驶往港等情况,并办理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港。 ❹船舶不得以危及其他船舶和两岸设施安全的速度航行。 ❺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白天应当在前桅顶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尾悬挂船籍国国旗,有引航员在船时应当加挂“H”旗。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应当加挂船名呼号旗和其他规定的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为维护我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护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而制定的法规。本规定1983年4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月20日交通部发布施行。凡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的外国籍机动船、非机动船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必须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有关法律和法规。对于外国籍船舶进入长江水域航行,以及港口停泊、移泊等应遵守的事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 ☛ 000059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