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85年4月2日由国务院公布。同一天开始实行。共19条。目的是扩大国际经济、金融合作、有助于引进外资、引进技术、有益于经济特区的发展。《条例》规定:外资银行是指总行设在外国或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依照当地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以及总行设在经济特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是指外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合资经营的银行。《条例》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申请成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程序、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经营业务范围、终止经营的程序等都作了规定。华侨资本和香港、澳门地区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比照适用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共19条。 它规定: ❶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总行设在外国或香港、澳门地区,依照当地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以及总行设在经济特区,依照我国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是指外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合资经营的银行。 ❷设立上述银行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❸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颁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❹本条例对华侨资本和香港、澳门地区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比照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 000037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