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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实行地方区域分级管理和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而划分的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行政区划几经变动。1949年建国初期,全国划分为6个大行政区,即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大行政区,作为比省高一级的行政区域单位。各大行政区设置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既作为地方政权机关,又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1954年撤销了大行政区的建制,调整合并了若干省市的行政区划,减少了行政区域的管理层次。包括将辽东、辽西两个省的建制撤销,合并改为辽宁省;将松江省建制撤销,并入黑龙江省;将宁夏省建制撤销,并入甘肃省;将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11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分别并入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湖北省、广东省、陕西省和四川省。1955年又撤销了热河、西康两省,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分别划归河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四川省。1958年又建立了广西僮族自治区(后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年建立人民公社后,撤销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乡、镇建制。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后,恢复了原有的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将人民公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区划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3)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31个省级行政区域单位,它们是3个直辖市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5个自治区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3个省即: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海南省、台湾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1982年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截至2001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全国共有市、自治州、地区、盟在内的地级政区332个;包括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辖区和其他特区在内的县级政区2861个;包括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内的乡级政区46369个(未包括台湾省和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进行分级管理,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而划分的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行政区域的划分曾有相应的变化和调整。总的趋向是减少行政区域的层次,扩大行政区域的范围和维护民族自治地方。1949年建国初期,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个大行政区,作为比省高一级的行政区域单位。中国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根据宪法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1982年宪法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❶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❷省、自治区 (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❸县、自治县 (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 (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1982年宪法还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省级。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是中央管理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单位,通称省级单位。自治区是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为基础,和居住在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共同组成。直辖市是中央直接领导的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大城市。据1998年底统计,全国共有32个省级单位; 具体讲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
自治州。介于省、自治区和县、自治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单位,是民族自治地方。据1998年底统计,除台湾外,全国共有自治州30个,分属于吉林、湖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9个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县级。包括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一级。自治县是县级民族自治地方。据统计,全国有2300多个县级单位。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下面所设的区也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单位。
乡级。包括乡、民族乡、镇,是基层行政区域单位。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管理。乡是农村基层行政区域单位,民族乡是乡一级适合民族特点的行政区域单位。镇是人口和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据1998年底统计,除台湾省外,全国有5万多个基层行政区域单位。
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按地区 (一般包括若干县、市的范围) 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
特别行政区。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到1999年底,我国设立了香港和澳门2个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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