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为防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被油类或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确保沿海水域和港口的清洁与安全,由交通部制定的规定。1974年1月由国务院转发,共计10条。主要内容是: 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任意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有害的污染物质和废弃物;对于船舶及沿海工矿企业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作出罚款、赔偿金与监禁的处分;适用本规定的范围包括中国籍船舶和外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以及沿海的企事业单位。沿海港口或临海内河港口的主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订管理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