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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9月5日中华民国法学会山东分会制订。共二十二条。细则规定了该会会址、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组成人员及其职能。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本分会常务理事会推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分会常务理事会在本会会员中聘任。细则还规定了干事长、总务组、会计组的设置及其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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