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鄂州约法”
武汉军政府于1911年11月9日公布的地方性临时法规,具有宪法性质。由宋教仁起草,分为总纲、人民、都督、议会等7章76条。主要内容为:凡鄂州政府取得之土地 (包括他省的地方) 均由鄂州政府统治,并受本约法约束,至中华民国正式成立,另行区划为止;鄂州政府由都督、都督任命的政务委员、议会、法司等部分构成;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连任一次为限;议员由人民中选举产生,议会可以向政务委员提出条陈、质问、要求答辩或弹劾,可以受理人民的陈情,送交政务委员;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论、集会、结社、信教、居住、保有财产、自由营业等权利。这部 “约法”后来成为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的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