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山林税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对山林产品收入的征税。1933年10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布《山林税暂行细则》。同年江西省苏区财政部发出《关于征收山林税的通知》。山林税的征收对象分竹麻税、茶子税、茶叶税、果子税4种,其余暂不征税。竹麻税以实得竹麻 (破成碎片未浸石灰之竹片) 为单位计算,以每人分得之竹山可破竹麻6担 (100斤为1担) 以上者起征,税率按14个等级累进征收。茶子税以实收茶子 (未取出茶仁之茶果子) 为计算单位,以每人分得茶子3担以上为起征点,税率按13个等级累进计征。茶叶税以实收烘干茶叶为标准,以每家每年收得茶叶10斤以上为起征点,税率分别按12个等级累进。果子税以实收果子所卖得之价钱为标准,以每家每年卖10元以上为起征点,税率按12个等级累进计征。山林税只在中央革命根据地部分地区征收,其他根据地未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