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Zhongguo Renmin Jiefangjun Shenji TiaoliRegulations of Audit of the CPLA
1995年4月24日,由中国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发。
《条例》规定,一切有经济活动的军事单位和部门,都要接受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在本级首长领导下,组织本级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对本级首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后勤机关领导。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军队审计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条例》规定军队审计部门的职责是对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年度总决算、装备购置维修、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收益上缴和分配使用、资金调剂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金管理、物资器材的使用管理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以促进军事经济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条例》指出,军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理权、经济处罚权和提请司法权,不受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要从严惩处。审计部门和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在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依法处理。
该《条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根据《条例》修改制定的配套法规、规章已经出台或即将陆续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