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保护和改善军队管辖区域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基本法规。1990年7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施行。共7章54条。条例规定:军队环境保护工作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环境和资源,开展环境监测和科学研究,防治环境和其他公害,植树造林,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一个清洁、适宜、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全体官兵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部队战斗力。军队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治管并重,讲求实效,保障战备。军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都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和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中工作与生活的权利。条例还对防止污染、治理污染、环境管理、环境监测与科研、奖励与惩罚等列为专章加以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7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施行。共7章54条。该条例规定:军队环境保护工作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合理使用自然环境和资源,开展环境监测和科学研究,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植树造林,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一个清洁、适宜、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全体官兵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部队战斗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