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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军队营产管理的基本法规。中央军委于1978年9月27日颁发全军执行。共10条。对军队营产的范围,营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营产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营产处理权限的机关以及营区建设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条例》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营房、仓库、场地,及其附属的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各种营具和营区林木,统称为营产。营产是供军队使用的国家财产,必须依本条例规定切实管好。同时规定,各级领导要经常教育部队自觉爱护营产,遵守营产使用管理规定,并要求做到:(1) 一切营产均需有人负责保管维护,并定期进行检查,不得有任意损坏、丢失和无人负责现象。(2) 营房、营具必须按用途正确使用,不得任意拆改,不准用于饲养家禽、家畜和有损营产的副业生产。(3) 各级营房部门必须建立与管好营产档案资料。(4) 个人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营产交接手续,不准携带营具及营房的一切附属设备。(5) 对爱护营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 《纪律条令》予以奖励。因不爱护营产而造成损失的,要酌情进行赔偿;损失重大、性质严重的,要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1978年9月7日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施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营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共10条。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营房、仓库、场地,及其附属的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各种营具和营区林木,统称为营产。营产是供军队使用的国家财产,必须依据条例规定切实管好。此外,条例还对营产管理的基本要求、部队调动时的营产移交、营房管理人员的培养和选用,营房处理权限划分和营区建设、营产维修和营区绿化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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