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1988年地方发行企业债券控制计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1988年地方发行企业债券控制计划的通知1988年4月27日发布。该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下达。其主要内容有:1988年地方企业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地方计划内的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建设项目的投资;地方企业发行的债券由城乡个人或单位自愿认购,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摊派。债券利率浮动上限不得超过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40%,向下浮动放开;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下达的地方发行企业债券控制计划数以内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发行债券;1988年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工作限于年底前完成,其计划指标当年有效。应将债券的发行情况及时报送总行;根据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市场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企业债券实行额度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 00001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