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1990年12月4日发布。其主要内容为:
❶目前股票的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只限深圳、上海两地试点。未经总行同意,其他地区一律不准再批准发行新的股票,一律不得批准股票上市交易。
❷深圳、上海两地的股份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一律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上海市分行审核,签署详细审查意见后,报经总行批准。非股份制企业一律不得发行股票;深圳、上海两地已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申请股票上市,一律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后,报经总行批准。
❸股份制企业的内部股票发行,一律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批,同时报总行备案;内部发行的股票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❹自1990年12月起,深圳、上海两地应按通知所附《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统计表》和《股票交易统计表》每五日定期向总行报送股票发行与交易情况及有关数据;其他地区每月报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