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1986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共12条。主要内容是: ❶抵押贷款的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其自有外汇 (包括从境外借入外汇) 作抵押,申请办理人民币贷款; ❷抵押贷款的用途. 可以用于流动资金,也可以用于纳入计划的国家资产投资; ❸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期限。抵押贷款分短期和中长期两种,短期抵押贷款的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中长期抵押贷款为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 ❹抵押外币的种类。用于抵押的外汇,目前限于美元、日元、港元、联邦德国马克和英镑五种; ❺抵押贷款业务除经济特区外,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办理。 ☚ 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 00003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