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中国古代封建制社会的民事诉讼程序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中国古代封建制社会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国古代封建制社会的法律,具有诸法合体,刑民不分,以刑为主的特点。程序法与实体法未截然分开,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上大同小异。从中国秦汉至明清,诉讼程序在各历史阶段不尽相同,但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大体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由于封建宗族及儒家礼教的影响,民事纷争往往用礼的原则来调解,以礼化争,礼往往成为衡量是非的重要准则;(二)以当事人向官府提起诉讼为主要方式,但严格禁止以下告上,以卑告尊。父母或祖父母健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即不得提起分户析产,违者以“不孝”大罪论处;(三)逐级提起诉讼,严禁私自越诉;(四)关于证据的效力,实行法定主义原则,证人证言的效力大小由法律确定;(五)实行审判官回避制度,即同当事人有亲属仇嫌者应回避;(六)依律断案,不得故意失轻失重;(七)宣读判决为“读鞫”,不服判决可以上诉要求复审,为“乞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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