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劳资争议处理法处理劳资争议的重要法规。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适用于雇主与工人团体或与工人15人以上所发生的争议;劳资发生争议,首先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仲裁,未经调解不得付诸仲裁。第二章劳资争议处理机关。规定了调解委员会由主管官署派代表1—3人、争议当事人双方各派代表2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管官署派代表2人,地方法院派代表1人,与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劳方及资方代表各1人组成。第三章劳资争议处理程序。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程序的具体内容。第四章争议当事人行为之限制。规定劳资争议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不得停业、罢工、开除工人。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