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二届一中全会
1926年1月22日至25日在广州举行。会议推举蒋介石、汪精卫、谭平山、林伯渠、胡汉民、陈公博、甘乃光、谭延闿、杨匏安九人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张静江、高语罕、邓泽如、古应芬、陈璧君五人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了 “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员规程案” “各省区党务报告决议案” “财务审查委员会报告支配各地党部经费数目案”等。会议规定政治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特设的政治指导机关,对中央委员会负责,由汪精卫、谭延闿、胡汉民、蒋介石、伍朝枢、孙科、谭平山、朱培德、宋子文九人为委员,陈公博、甘乃光、林伯渠、邵力子四人为候补委员,组成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决定取消各地党的执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