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契约标准格式
海上救助契约的原则、内容和形式之一。本契约格式采用“无效果一无报酬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有❶签约双方当事人一般是救助人和被救助船船长(代表船、货及运费的所有人)。
❷完成救助后,救助人有权要求被救助方支付救助报酬。
❸救助金额可在签约时确定,也可事后双方商定。
❹当事人双方在救助报酬金额及其他事项上有争议,协商不成可提交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
❺为保证救助人获得救助报酬,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由被救助方在救助工作结束后即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一定数额保证金和银行担保。
❻如双方在保证金上没有达成协议或一方没有履行协议,救助人在救助结束后立即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所要保证金的数额,并由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关于保全措施的决定。
❼船长代表船、货和运费方签订本契约,他们各自应负责履行契约。
❽关于仲裁程序,应当依照海事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