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官府判决离婚
官府断离与法定强制离婚是有区别的,后者是由法律强制规定,当夫妻间出现某种情形时,婚姻关系应当解除,否则将受法律制裁。官府断离则是官府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就具体的案件进行处理。至于夫妻间发生何种事情,官府才能判决离婚,各朝法律规定不同。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形:
❶妻之近亲属被夫强奸,或妻被夫父强奸。《元史·刑法志》:“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即言丈夫强奸其妻与前夫之子的媳妇未遂,或者强奸妻与前夫之女既遂,均处杖刑一百零七下,妻子断离。
❷典妻与人。《明律例》规定受财典雇妻女与人者除加以惩罚外,并勒令离异。
❸逼妻为娼。《明律·杂律》规定:“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即言凡是纵容自己妻妾与人通奸的,本夫、奸夫、奸妇各受杖刑九十。强迫妻妾或养女与人通奸的,本夫、养父各受杖刑一百,奸夫受杖刑八十,被强迫的妇女不适用该法条,并且判决离婚,妇女归还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