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法律对妻之特有财产的规定
所谓妻之特有财产是指仅属于妻子所有的财产,一般不纳入夫家财产之内。妻之特有财产的来源有两种:一是陪嫁财产,通称“妆奁田”、“随嫁田”、“随嫁妆奁”等;一是妻从娘家继承的遗产。通常封建社会的妇女是没有继承权的,但在一种特殊的情况下,妇女可以继承母家的财产,即妇女的父母均亡故,且又无兄弟的。她能承继娘家遗产。此种妇女称为“户绝”妇人。妻之特有财产是归妻子占有和支配的,封建法律一般都给予保护。宋朝法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家所得之财即指妻之持有财产。但是,妻之特有财产受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丈夫亡故后,妻不守节而改适他人,作为对其不守志的惩罚,她的特有财产权会被无条件剥夺,而全部归亡夫家所有。如元律规定:“随嫁妆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随嫁妆奁原财产等物,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这一条的内容直到北洋政府时期还被援用。此外,妻子亡故,其特有财产也归入夫家,而不许娘家人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