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法律对孀妇财产权的规定
在中国封建社会,家庭财产的所有权掌握在丈夫手中,妻子无权支配和使用家产。在丈夫去世后,家庭财产权由儿子继承,妻子并不能分到半点家业。只有在夫亡无子的情形下,妻子才有可能分到家产,继承夫业,但还需成就一个条件,即要为亡夫守志。如果不守节而改嫁,则还是不能得到丈夫的遗产。《明律》规定:“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清律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指辈分、排行合适者之人继嗣。”即孀妇守节只能分得亡夫的部分遗产,而非全部,还要由族长为亡夫择嗣子承继宗祧。按封建法律规定,嗣子应当继承被继嗣之人的遗产,是被继嗣者(亡夫)家庭财产权的享有者,而妻子所分到的部分财产,仅仅是对孀妇守节的一种奖励,她仍然没有家庭财产权,在家庭中还要依靠嗣子生活,经济上没有彻底独立。对于所分到的财产,她只能用来维持生计,不能任意处置、典卖,更不能随嫁带走或遗嘱留给自己女儿或赠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