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试行办法
1987年9月27日国家教委颁发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的目的是推动中学体育工作的开展,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使学生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从而有助于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本《办法》经一部分省、市的中学多年试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其中有关合格标准的内容,既体现了体育课教学大纲规定的考核成绩,也全面反映了学生的体育教育水平。主要包括学生对上体育课的态度、考核成绩,参加《国家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测验情况,以及坚持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表现。
《办法》中规定,凡身体正常的学生,达到下列三项要求,即为体育合格:
❶体育课坚持出勤,不无故缺课,体育课成绩及格;
❷经常坚持体育锻炼,自觉地参加《国家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测验,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
❸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每天坚持认真地做好早操、课间操,参加课外活动每周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一课时)。《办法》中对体育不合格学生做出如下规定:不得评为“三好”学生;毕业时,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只发结业证书,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一个班的体育合格率,应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条件之一。
中国国家教委制订。1988年实施。包括3条体育合格标准:一是体育课坚持出勤,成绩合格;二是经常锻炼,自觉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三是按学校规定时间每天坚持早操、课间操,每周参加体育活动不少于2次。并且规定体育不及格不评三好生;经补考仍不合格只发结业证书,不能报考高一级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