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文官方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文官方化 中文官方化过渡时期三大问题之一,指中文在澳门成为立法、司法和行政等领域使用的正式语文。澳门是一个典型的多语地区,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葡萄牙人实际上行使着管治澳门的权力,他们独尊葡文,排斥中文。澳葡政府虽然从来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宣布葡文为澳门的官方语文,但事实上早已形成葡文为澳门惟一官方语文的局面。在一个中国籍居民占96%以上的地区,中文不是官方语文,居民与政府打交道必须使用自己完全不熟悉的葡文,对中国籍居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极不方便的。这种不方便,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澳门经济的起飞、澳葡政府对经济管理的加强以及中国籍居民与政府日益频繁的接触而暴露无遗。中国籍居民提出提高中文的法律地位的要求,澳葡政府也感受到使用中文的必要。1986年,澳葡政府颁布法令,确定: 政府发布的文件,与公众有密切关系者,应以葡文和中文颁行。联合声明确定中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最重要的正式语文后,过渡期内中文成为澳门官方语文的要求日显迫切。因应这一要求,澳葡政府于1989年明确: 凡本地区自我管理机构以葡文颁行具有立法及管制性质的法律、法令、训令及批示时,必须连同中文译本刊登;凡须听取咨询会意见之法律提案、法令草案和训令草案均应以中葡文本提出; 居民与本地区公共机关包括自治机关及市政机构,或与有关的公务员及公职人员交往时,得使用葡文或中文; 本地区公共机构包括自治机关及市政机构印制之所有印件、表格及同类文件,必须使用葡文及中文;以及葡文与中文在澳门地区之官方同等地位,将按照为此所具备之条件以循序渐进方式实现之。1991年年中,中葡两国外长在里斯本就中文成为澳门官方语文问题达成协议,同年底,葡萄牙部长会议通过第455/91号法令,肯定 “中文在澳门具有与葡文相等之官方地位及法律效力”。1992年1月,该法令在《澳门政府公报》 刊登,正式在澳门生效。中文在法律上成为澳门除葡文外的另一官方语文后,澳葡政府在落实中文的官方语文地位方面还做了其他一些工作,如设立中文推广委员会和语言状况关注委员会,培训翻译人员; 开展法律翻译工作,对公务员加强中文培训; 在法庭上开设同声传译系统; 将政府各部门中只有葡文的各种表格废弃,印制中、葡文表格代替之; 删除《澳门政府公报》上歧视中文的一些文字等。从总体上看,中文的官方语文地位正在逐步得到落实。然而,取得这些成绩远远不能令澳门居民满意。相反,无论在行政、立法还是司法领域,中文的官方语文地位都没有得到彻底的落实。进入后过渡期,落实中文的官方地位的要求日显迫切。澳葡政府必须加倍努力,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 过渡时期三大问题 法律本地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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