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关于美国驻华顾问团之协定
1946年4月29日在南京签订,共5章30条。其主要内容规定了美国驻华军事顾问团 (以下简称顾问团) 的宗旨与期限;组织、职权与人员;责任与岗位;待遇与必要供应;必需物资与条件。顾问团的宗旨是协助国民党并向其提供建议,发展现代化武装力量,以履行中国根据其国际协定而承担之义务,包括在联合国承担的义务,确立对中国收复区包括东北和台湾的适当控制; 美国军事人员组成顾问团,人数由国民党政府与美国协商,不超过1000人,包括海陆军两部分;顾问人员在中国境内可能犯下的一切罪行,由美国军事法庭管辖,不受中国民事或刑事法庭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