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通商条约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国民党国民政府主席孙科与苏联对外贸易部部长米高扬于1939年6年6日在莫斯科签订的条约。条约共18条。主要内容为:两国的物资及货物进出彼此国时,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第三国; 关于货物在彼此国境内所征收税的规定;一国船舶在进入彼国领水时,应严禁悬挂本国以外之任何国国旗; 一国船舶在彼国沿海遇有紧急情况或意外时,可自由驶入彼国港口进行避护修理;此国人民、经济机关及船舶不得在彼国的内河及沿海航行。本约有效期三年,期满后也可适当延长 一年。另外在附件中对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