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亦称“军事间谍罪”。包括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军事机密罪3个并列罪名、刺探军事机密罪、提供军事机密罪。本罪的特征是:(1)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军事机密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敌人或外国窃取、刺探和提供军事机密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敌人或外国人,仍然为其窃取、刺探和提供军事机密,主观方面已具有反革命目的,是军职罪中具有反革命性质的犯罪。(4)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军内在编职工。依据《军职罪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和提供军事机密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