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真意作出对自己极为不利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以下条件构成: (1) 当事人一方处境危难。如因为生病、发生灾难等造成了经济上的急迫需要,或者财产、生命、名誉、自由等面临着危险、困难的处境。(2) 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行为人明知危难人的危难处境,故意不正当地利用了危难人的不利地位,迫使其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意思表示。(3) 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危难人因为自己的危难境地,不得已接受对方提出的苛刻条件,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如果危难人不接受对方的条件,不作出迎合对方而对自己不利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是乘人之危的行为。(4) 行为的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意图利用危难人的不利处境,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对危难人极为不利。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危难人处境困难的情况下所为的。危难人在其危难情形下,其意思的形成与表示都受到了对方的不正当干预,违背了意思自由的民法原则。乘危难人的不利地位,行为人牟取到了不正当的利益,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1条将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内涵作了扩大,涵盖了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因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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