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生产率分析
劳动生产率主要由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业总产值(以下简称“劳动创造农业总产值”),每个农业劳动力提供的粮食产量(以下简称为“劳均生产粮食”)、每个农业劳动力提供的油料产量(以下简称为“劳均生产油料”)等三项指标来反映。劳动创造农业总产值是价值量指标,主要反映农业劳动力的利用程度,即每个劳动力为农业(含农、林、牧、副、渔业)所做贡献的大小。劳均生产粮食和劳均生产油料是两项实物量指标,
❶反映农业劳动力的利用效果;
❷反映每个劳动力对全省粮食生产和油料生产(这两项生产在吉林省农业中占有重要比重),所做贡献的大小。吉林省1949年的劳动生产率为:劳均创造农业总产值为316元;劳均生产粮食为2039公斤;劳均生产油料为4.8公斤。
吉林省从“一五”到“七五”各个时期的劳均创造农业总产值、劳均生产粮食和劳均生产油料,如表8-4-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