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猪
河北省的生猪经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实行过不同的收购政策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生猪实行自由购销,价格面议。新中国成立初期,国营畜产公司和供销合作社参与经营,但比重很小。1953年12月,省人民政府对生猪实行统一经营,其收购业务全部委托合作社代办,私营零售商一律不得下乡自行采购。为掌握猪源,解决饲料不足,1954年河北省经济会议决定,实行饲料预购和现金定购,由各地供销社与农民办理定购合同。为保证大中城市供应和出口任务,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5年2月11日决定对生猪实行派购,在基层设立派养派购员,每乡1人。公私合营前,猪肉销售主要是依靠私营肉商为国家代销; 1956年公私合营后,成立国营食品公司和零售门市部。猪肉供应实行内部掌握,按计划供应,保证军需。
1959年生猪生产急剧下降。1960年省委财贸部提出两种派购方案: 一是购留各半,任务到队;二是任务到队,由队包干。在供应上采取紧缩一般供应,安排好特需供应的办法。1961年,为保证城市最低供应,河北省实行奖销紧俏工业品办法,奖售品种有化肥、卷烟、购布证、绒衣、自行车等。到1964年,猪肉供应大为改善,1965年全省按平价敞开供应。“文化大革命”期间,粮价上涨,生猪购销价格冻结,影响养猪农民的收益,造成生猪减产,猪肉供应紧张。1973年起,河北省中等城市相继实行凭证定量供应,每人每月0.5千克、0.25千克不等。
改革开放以来,党在农村开放搞活的方针,促进了生猪生产发展,收购量大增,1979年取消了凭证定量供应办法。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费用,从1983年起,组织白条肉直接进城。1985年3月,在全省取消生猪派购,活猪鲜肉全部放开,一律实行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多渠道经营。1987年生猪生产出现滑坡,省采取购销价格 “双轨制”、供应优惠价饲料粮、给调拨价外补贴的办法保证了猪肉的供应。1990年出现了 “卖猪难”现象,省商业厅要求实行生猪收购最低保护价。1993年省财政取消了调拨价外补贴,猪价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全部实行议购议销。为了解决市场放开后大量病死猪肉、米心肉流入市场问题,贯彻国务院1995年2月20日下发的 《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成立了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并在贸易厅设畜禽屠宰办公室,计划用3年时间分批分期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有效控制病死猪、米心肉、注水肉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