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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附加税。1926年始在广州由国民政府开征。1929年实行《海关进口税税则》后停征。根据1921年华盛顿会议签订的《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的规定,要求将进口税率提高到12.5%,在没有提高之前,除征2.5%的关税外,还征2.5%的附加税。
旧中国在1926年至1929年期间对进口货物所征收的百分之二点五的关税附加,简称“二五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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