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宫内忿争
罪名。宫殿是肃穆、庄严的地方,不允许有争吵、斗殴事件发生。对在宫内忿争的,唐代规定 “笞五十”,声音传到皇帝处的或互相殴打的,“各徒一年”,拿出刀来的,无论大小,一律徒二年。在殿内忿争的,递加宫内一等。如发生打成内伤吐血,或打落牙齿等情况,则各加斗伤二等,在宫内要加二等,即徒一年半 ( 《唐律疏议·斗讼》卷二一)。宋此罪称为 “宫殿内争殴”,处理上同唐律。明律亦与唐律略同: 在宫内忿争的,笞五十,让皇帝听到的和互殴的,杖一百,有折齿,内伤等情况的要加斗伤罪二等,殿内又递加一等(《明律集解附例·刑律·斗殴》卷二○)。清亦与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