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诉讼审判术语。源于《周礼·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吕刑》中裁:“两造具备,师听五辞。”郑玄注:“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眊。”在奴隶制社会的案件审理中,提倡审判官员注意对犯人察言观色,审察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是审判活动中的重要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司法审判的原则。
五声听讼
审理案件的五种方法,又称“五听”、“五辞”。《周礼·秋官·小司寇》说“五听”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所谓 “听”,就是观察,“辞听”就是观察被审问者的言词对白,若有隐情则说话遮遮掩掩,躲躲闪闪;“色听”就是观察被审者的面部表情,看其是自自然然,还是面红耳赤,以此来判断真假;“气听”是观察被审者的呼吸,呼吸急促者表明其内心的不安;“耳听”是观察被审者是否集中听力,若心中有事则很难全神贯注;“目听”是从被审者的眼睛是否有神来观察。实际上“五听”就是通过对被审问者的外部表情的观察分析来判断供词的真伪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