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所规定的5种自由。即:不降停而飞越一国领土的权利;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
五种空中自由the five freedoms of air
又称“业务权”,“商业权”,“航行权”。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中定期航班所具有的权利。共有5种。第1种空中自由(the first freedom):定期航班飞越一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第2种空中自由(the second freedom):定期航班在一国领土上作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指增添燃料、机械、气象等原因的降停而不上下旅客、货物和邮件);第3种空中自由(the third freedom):定期航班在一国领土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第4种空中自由(the fourth freedom):定期航班在一国领土装上前往航空器所属国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第5种空中自由(the fifth freedom):定期航班在一国领土装上前往或卸下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