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商
亦称“井户”。四川钻井取卤或天然气的商民。井商独家或合伙集资凿井,相地之宜,与地主订立合同,定期鸠工开凿。每开一井,或二、三年,或四、五年,也有十余年而不及泉的。凿井之费, 浅井以千计,深井以万计,有费至三四万而不见功的。凿井见功,可以汲卤者曰水井, 无卤而有瓦斯(天然气)者曰火井。井权按独家与合伙之不同而分别占有, 并与地主按合同之规定而分别享有。有井权兼事经营者,无井权租井从事经营者, 均谓之井商。经营水井场的井商, 置备推水筒、天车、车盘、篾绳等生产资料, 雇用职工, 每井多则五六十人, 少亦三十余人, 从事取卤的生产。经营火井场的井商,置备枧管等生产资料, 每井雇用职工约二十人, 从事引取天然气的生产。故井商多属资力较雄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