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使用财产指建设单位已经完成建筑、安装或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等手续,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各项财产。交付使用财产必须具备工程正式完工或设备安装完毕,经工程验收合格和设备试车运转正常,并办理了移交转帐的才能列“交付使用财产”科目,它标志基本建设投资的最终有效成果。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不能列入此科目,对已经使用尚未办理交工验收的,应补办转帐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财产交接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会计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支付使用财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作为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记帐的依据。 交付使用财产 交付使用财产建设单位已经完成基本建设购置和建造过程,经验收鉴定合格后交付给生产 (或使用) 单位的各项资产。由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流动资产组成。在投资额一定的条件下,交付使用财产愈多,投资效益愈好。 ☚ 未完施工 固定资产动用系数 ☛ 000045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