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辽南条约1895年11月8日(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清政府全权大臣李鸿章与日本驻华公使林董在北京签订的条约。共6款。主要内容是:1.清政府以白银3千万两赎回辽东半岛;2.日本军队从辽东半岛撤出。 交收辽南条约即《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中日条约》,通称中日《辽南条约》。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1895年11月8日),由清政府全权大臣李鸿章与日本驻华公使林董在北京签订。共6款。主要内容为清政府以白银三千万两“赎回”辽东半岛;偿款后三个月内日军从辽宁半岛撤出。另附《议定专条》一件。参见“三国干涉还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