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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交通部关于海区航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交通部关于海区航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交通部关于海区航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2年8月23日,交通部以交基字1775号文颁布。主要内容有:
❶交通部对海上公用航标和直属港口航标划分三个海区进行管理。其主管单位及分管范围是: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沿海由天津航道局负责;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沿海由上海航道局负责;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沿海由广州航道局负责。地方港口和小轮短程航线的航标由所属省(区、市)交通部门管理;
❷航标管理部门应根据海区航标制度的规定布设航标,保证其日夜不间断地发挥助航效能;
❸航道局航测处是各航道局的航标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局分管海区航标的管理和规划建设工作;
❹航标区是航道局的基层航标管理单位,其分管海区范围由航道局划定。现在航标管理随着体制调整从航道局划归海上监督安全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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