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分享合同在石油经营中,会发生一国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达成协议,勘探与开采国家石油公司所在国的天然资源(石油与天然气)。于是可以用“产品分享合同”来代替必须的优惠。即由国家或其政府当局向私人或公司在土地利用、天然资源勘探开采上作出赠与。在石油勘探开采中产品分享合同首次是在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与外国石油公司间发生的。该“生产分享合同” 的条款可概括如下: 1.外国公司负担所有勘探中的费用与风险; 2.印尼国营石油公司具有全部行政管理权; 3.除租赁的设备外,所有我国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与带入印度尼西亚的有形设备成为印尼国营石油公司的财产; 4.一旦石油或天然气开采可行,则石油开采所得允许我国公司扣除40%作为勘探、开发、生产所发生的费有之补偿; 5.余下的60%石油生产所得,由印尼国营石油公司与我国石油公司分享。目前对天然气采用70∶30的分成比例,石油为85∶15,由印尼国营石油公司取大额部分。曾用过其他的费用扣除与分享的比例。我国石油公司的份额为税前所得,外国石油公司份额要征所得税。 |